首頁 > 營業登記知識 > 常見問答
答:
1.公司為以營利為目的依公司法成立之社團法人;商業為以營利為目的,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。二者之法律依據不同,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。
2.又公司法第2條規定公司之種類及不同種類公司之股東責任;商業不具法人格,經營業務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,併為敘明。
免費專線: 0984-355465
答:商業負責人是指:
1.公司的董事(有限、股份有限公司)。
2.公司的經理人、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,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、監察人、檢查人、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,在執行職務範圍內,也是公司的負責人。
3.行號的負責人。
4.其他法律規定的負責人。
答:一家公司要成立(公司登記)或變更公司名稱時必須要做公司的名稱”預先審查”,而公司名稱要做預查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跟別家公司名稱同名。
答:按公司法規定,股份有限公司: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、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,全部資本分為股份;股東就其所認股份,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。因此除非是單一政府或法人股東,否則股份有限公司不可由一(自然)人股東組成。
答:為利公司及死亡股東之繼承人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事宜,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,得於取得繼承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,申請變更登記。至於死亡股東如另有擔任董事(長)者,其董事(長)之解任登記應於其死亡之次日起15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答:有限公司要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來選任董事,而且至少要設置1人最多3人,由有行為能力的股東裡面選任,如果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或無行為能力的人,就不能擔任董事。而董事有數人時,如果要推定1人為董事長,就必須在章程裡面訂清楚,並由董事過半數同意互選,公司也可以選擇不設置董事長。
答:不是公司的股東,也可以被選為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,但是以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為限。如果是法人要擔任董事或監察人,就必須是公司的股東才能擔任。
答: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設立之公司、僑外投資公司增加營業項目、增資、發行新股(資本公積轉增資、盈餘轉增資除外)有僑外人認股者,均應先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函,再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辦相關登記。